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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实施细则
2020-07-10 14:10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的管理,落细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阵地管理的意见》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必须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摆在首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着力提升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质量和品位,做到“三个着力”:着力守正创新,强化质量意识,勇于创新创造,更好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着力精心筹划设计,抵制粗制滥造,打造更多高品质、高品位、高规格的品牌,让活动更加有思想、有筋骨、有温度;着力适应新形势下传播规律的发展变化,增强贴近时代的在场感、跟上变化的紧迫感,大力推动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和工作创新,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传播方式,更好体现时代性、规律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把好入口关、过程关、宣传关、处置关、问责关。确保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可管可控,绝不给错误思想观点、不当言论和不良文化提供传播渠道和平台。  

第五条 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管理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巡察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学院(部、处)、科研单位、教辅单位、群团组织单独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术类、文化类、艺术类以及其它各种类型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各级党委对本校主管、主办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负主体责任。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本单位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举办上述活动严格把关,对活动方案亲自研究,对拟邀请报告人情况和报告内容亲自审定,出现问题亲自处置。  

第九条 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政治把关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必须是学校的正式组织机构,包括各学院、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研究院(所)等。不得以个人名义申办面向师生员工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入口关  

各单位、各部门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多个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由排序第一的单位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一)主办单位举办上述活动,必须报本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本校举办的,由校党委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二级党委(党组)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备案事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时间、地点、内容(日程或议程)、拟邀请报告人、参加人数范围和人数、宣传报道方案等。  

(二)如上述活动设计重大主题、敏感事件和重点人物,各单位各部门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本校报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门审核批准。  

(三)有境外人员参加上述活动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重要外宾访黔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外领发〔2017〕1号)》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参加上述活动的境外人员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外国地方政府现职正、副省级及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重要外宾出席的高级别高级会议,由党中央(授权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审批除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审批意外的国际会议。其中重要外宾是指:  

1)邀请外国政府正部长级以上官员、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联合国前秘书长、重要王室成员,由邀请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外事办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名义报国务院审批。  

2)邀请外国地方政府现职正、副省级和外国中央政府副部级官员、重要国会议员、前部长来访,由邀请单位提出申请,省外事办征得外交部同意后进行审批。  

3)邀请外国驻华大使、参赞等外国驻华外交官来访,由省外事办报外交部批准。邀请外国驻华总领事及领事官员跨领区来我省活动,由外事办征求外交部领事司及外国驻华领馆所在省、市、区外事办意见。  

2.参加上述活动的境外人员来自3个以下国家和地区的;非重要外宾的,由主办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外事办备案。  

3.参加上述活动的境外人员涉及敏感政治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或邀请敏感人士、具有意识形态影响力的外宾,以及外交部等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明确要求的其他重要外宾出席的,按照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外交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程序审批。  

(六)在互联网上举办上述活动的,要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由互联网网站备案地所在市(自治州)网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委网信办备案。  

(七)主办单位要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报告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建立内容审核前置程序,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报告内容有错误思想观点或有其他不合适作报告等情况的,应及时更换或停止举办。  

(八)本校工作人员担任上述活动的报告人,必须经校党委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受邀担任报告人。  

第十二条 校外单位借用学校所属的各类场所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借用的,必须由场地所属单位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借用。  

在出借场所里举行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于擅自违规出借场地或举办未经批准活动的,要追究场地所属单位领导和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应按规定提前五天提出申请。邀请国外(境外)人员参加的活动,应提前十五天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主办(承办)单位可进入校党委宣传部的官网下载并填写《贵州民族大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审批表》(一式三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后的《贵州民族大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审批表》,申请单位、科研处、校党委宣传部各存一份。  

   

第十五条 严格把好过程关  

(一)在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中,主办单位要加强过程管理,确保活动全程不出现政治导向问题。  

(二)坚持内外有别,对不适合公开的内容,主办单位须及时提醒参会媒体和与会者不得报道和传播。  

(三)如活动中发现报告人发表不当言论、传播错误思想观点,主办单位党委(党组)分管负责同志和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部门或人员、活动主持人等必须当场予以制止,立即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 严格把好宣传关  

(一)各类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确需公开宣传报道的,须进行传播效果评估,将宣传报道方案与活动方案一并提前报本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同意,拿不准的要逐级征求党委宣传部门的意见。  

(二)如需进行网上图文或视频直播,必须征求省委网信办的意见。  

(三)主办单位不得邀请或允许不具备新闻采访资质的媒体或个人进行采访报道和网络直播。  

(四)对相关活动的报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对活动内容和报告人言论严格审核,稳妥把握可能涉及的热点敏感问题,准确拿捏公开报道的尺度,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上述活动举办后,主办单位如需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须按程序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  

上述活动的衍生产品,如录音、视频资料和据此整理的书面文字材料等,如需公开出版、印发,须经主办校党委(党组)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  任何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  

(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破坏民族团结及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五)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十八条  严格把好处置关  

(一)对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中出现思想倾向和意识形态的问题,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予以处置,阻断错误言论传播,避免负面舆情持续发酵。主办单位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协调宣传、网信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应对和补救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不良影响。  

(二)各级宣传、网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活动举办过程中和后续传播的舆情监测,发现舆情要及时研判、处置,并指导主办单位及时有效处置。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对论坛、讲坛 、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管理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原则上包括活动方案、活动请示批复、活动备案记录、宣传报道方案、活动签到表、报告人发言提纲、新闻报道通稿等。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宣传部对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情况,每半年进行督查并向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报送督查结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引发舆情的,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把关不严、履职不力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党委宣传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所在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发表不当言论的报告人,主办单位要及时向相关党委宣传部门报告,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反映,由报告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不遵守宣传纪律的相关媒体,要对负责人和报道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对借媒体平台恶意传播错误言论的组织和个人,要按照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负责同志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党委(党组)其他成员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领导班子的问责主要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改组等;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问责主要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党委(党组)及其成员、党员报告人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门可以提出问责建议,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相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民族大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活动审批表(2020·10).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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